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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2. 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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