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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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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2.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3. 3.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4. 4.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這不在我的知識範圍之內。

立法沿革 3

(0471230 制定)

中央主管部應備置獸醫師及獸醫佐名簿,登記有關獸醫師或獸醫佐事宜。

(0840106 全文修正)

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具申請書,檢同獸醫師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開業修正為執行業務,以概括管理未自行開業而執行業務者。   三、增列「直轄市或」等四字,及配合第三條條文將「政府」二字修正為「主管機關」。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獸醫師之業務範圍。所稱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例如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牧場登記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第一款、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第三條、臺灣地區新型屠宰場設置標準第十一條及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第五條等所規者。

(1041214 修正)

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隨著重要動物疫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問題,以及國際間動物及其產品貿易頻繁,近年來世界各國越趨重視獸醫教育及獸醫服務體系之發展。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訂定之獸醫服務體系評估工具,亦將獸醫師繼續教育納入評估項目之一。   二、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並定期更新執照,已然成為趨勢,舉凡醫事人員、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於其相關職業法規中皆訂有強制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之規定。故參照醫師法第八條、藥師法第七條、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增訂執業獸醫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之條文,以提升獸醫專業知能,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需求。執業獸醫佐準用獸醫師執業相關規定,亦須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及執照更新,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471230 制定)

中央主管部應備置獸醫師及獸醫佐名簿,登記有關獸醫師或獸醫佐事宜。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開業修正為執行業務,以概括管理未自行開業而執行業務者。   三、增列「直轄市或」等四字,及配合第三條條文將「政府」二字修正為「主管機關」。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獸醫師之業務範圍。所稱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例如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牧場登記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第一款、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第三條、臺灣地區新型屠宰場設置標準第十一條及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第五條等所規者。

(1041214 修正)

一、隨著重要動物疫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問題,以及國際間動物及其產品貿易頻繁,近年來世界各國越趨重視獸醫教育及獸醫服務體系之發展。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訂定之獸醫服務體系評估工具,亦將獸醫師繼續教育納入評估項目之一。   二、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並定期更新執照,已然成為趨勢,舉凡醫事人員、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於其相關職業法規中皆訂有強制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之規定。故參照醫師法第八條、藥師法第七條、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增訂執業獸醫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更新執業執照之條文,以提升獸醫專業知能,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需求。執業獸醫佐準用獸醫師執業相關規定,亦須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及執照更新,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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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5 條規定:「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