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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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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2.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3. 3.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獸醫師法第54條第1項,該法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這意味著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想要從事獸醫師或獸醫佐的職業,需要參加相關考試并通過。這項規定有利於保障動物醫學行業的專業水準,並確保外國從業人員的資格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108年11月27日第7240號 范例:例如,一位外國獸醫想在台灣執業,就需要參加中華民國的獸醫師考試,通過後才能取得相關證書在台灣執業。 對於獸醫師法第54條第2項,該法條規定外國人在通過考試並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後,適用中華民國相關的獸醫師和獸醫佐法令。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外國獸醫從業人員在台灣的執業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范例:一位外國獸醫在台灣取得獸醫師證書後,須遵守中華民國的相關法令與規定,從事獸醫相關業務。 對於獸醫師法第54條第3項,該法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時,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這樣的規定促進了外國獸醫從業人員在台灣的業務運作,確保了相關文件和紀錄的合法合規。 參考資料: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范例:一位外國獸醫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時,必須將相關文件和紀錄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以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

立法沿革 2

(0840106 全文修正)

凡依其本國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考試獸醫或執行獸醫業務之國家人民,得依本法取得獸醫師、獸醫佐資格,並執行獸醫業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01025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立法理由一、配合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爰作條文修正,以符合公平之國民待遇原則。   二、為免造成查閱或查驗之困難,並考量專有名詞書寫之必要性,爰規定外國人在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 法令名詞
(0840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01025 修正)

一、配合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爰作條文修正,以符合公平之國民待遇原則。   二、為免造成查閱或查驗之困難,並考量專有名詞書寫之必要性,爰規定外國人在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上所使用或記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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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54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