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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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訂本條,以免換證。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訂本條,以免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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