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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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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獸醫佐申請執業資格認定時,應填寫申請書,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與此相關的例子可以是,獸醫佐申請執業資格認定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以便在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辦,這樣的程序符合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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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獸醫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