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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應檢具下列書件及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 一、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閱後發還;同時辦理執業執照者,免附。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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