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應檢具下列書件及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辦: 一、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閱後發還;同時辦理執業執照者,免附。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ㄧ、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的人需提交開業執照申請書一份,這是確保申請程序的書面化並明確申請人的意願。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閱後發還;同時辦理執業執照者,免附。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二項規定,要求申請者需提交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的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以及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這是作為證明申請人資格的文件。 相關資料可參考獸醫師法施行細則,並且依據該法規所列明的文件和資料,這些文件和資料需要在申請過程中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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