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療機構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之保存年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應規定為五年。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獸醫診療機構的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應該保存五年。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規定,相關的採樣應至少保存5年,因此獸醫診療機構的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也應遵守這個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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