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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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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2. 2.前項證書或執照因損壞換發者,應將原證書或執照繳銷;因遺失補發者,應敘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第一款,規定了當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根據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這就意味著持證人需要依據相應的規定進行申請,以避免持證文件不完整或遺失。 參考資料來自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本身,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持證人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換發或補發。例如,當證書損壞時,應該繳銷原證書;當證書遺失時,則應該敘明理由,以便補發證書。

  • 證人名詞
  • 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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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