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第一款,規定了當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根據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這就意味著持證人需要依據相應的規定進行申請,以避免持證文件不完整或遺失。 參考資料來自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本身,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持證人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換發或補發。例如,當證書損壞時,應該繳銷原證書;當證書遺失時,則應該敘明理由,以便補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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