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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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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報請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者,繳銷開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獸醫診療機構如要進行歇業、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變更,必須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相關文件,然後送交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辦理。具體辦理方式為: 一、歇業:註銷開業執照。 二、停業:在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給機構。 三、復業:在開業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給機構。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若是遷移到不同行政區域開業,則需繳銷原有的開業執照,並依據第十七條規定重新請領開業執照。 參考資料: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舉例:某獸醫診所因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需要進行登記事項變更,依照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後送交原發開業執照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 第二十條條文
  • 名詞
  • 註銷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同行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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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