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療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者,繳銷開業執照,並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開業執照。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獸醫診療機構如要進行歇業、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變更,必須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相關文件,然後送交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辦理。具體辦理方式為: 一、歇業:註銷開業執照。 二、停業:在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給機構。 三、復業:在開業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給機構。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若是遷移到不同行政區域開業,則需繳銷原有的開業執照,並依據第十七條規定重新請領開業執照。 參考資料: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舉例:某獸醫診所因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開業,需要進行登記事項變更,依照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後送交原發開業執照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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