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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及證書費,送中央主管機關辦: 一、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申請書一份。 二、獸醫師、獸醫佐考試或檢覈及格之證書正本。 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註明本人姓名。
  2.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於驗畢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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