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並記載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獸醫師或獸醫佐的個人資料、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以及換發、補發或撤銷證明書的相關事由及日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獸醫師及獸醫佐的資格和證書管理得以有效落實。 範例:依照最新的法規,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的登記簿必須完整記載所有必要的事項,以確保相關的資格和證書管理得以嚴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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