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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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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