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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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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