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從上述資料來看,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執業執照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包括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獸醫師或獸醫佐的個人資訊、證書字號、執業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的事由和日期、以及撤銷執業執照的事由和日期,還有其他應登記事項。這些記載的資訊都是用來管理和監督獸醫師的執業情況,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資料參考來自獸醫師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建立獸醫師的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各項必要的資訊。這樣的記載有助於監督和管理獸醫師的執業情況,同時也提供了公開透明的管道,讓相關人士可以查詢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