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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為: 一、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二、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三、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動物飼養場。 四、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五、動物檢疫機關。 六、動物防疫機關。 七、動物用生物藥品廠。 八、農會。 九、屠宰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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