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為: 一、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二、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三、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動物飼養場。 四、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五、動物檢疫機關。 六、動物防疫機關。 七、動物用生物藥品廠。 八、農會。 九、屠宰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獸醫師執業的機構包括公立獸醫診療機構、私立獸醫診療機構、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的動物飼養場、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動物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關、動物用生物藥品廠、農會、屠宰場,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這些是獸醫師可以執業的合法機構,並且符合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規定。 我們可以從法規的具體內容和附帶的案例來看,確定了以上法條的釋義及適用情形。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有關獸醫師的執業資格及檢覈辦法在審議過程中的爭議,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國民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審查應考資格,對不符合規定者進行退件處分,符合法律要求。 因此,根據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案例,我們可以明確釐清獸醫師的執業機構以及相關資格要求,並且了解行政機關對於處理執業資格申請的態度和依法進行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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