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為: 一、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二、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三、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動物飼養場。 四、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五、動物檢疫機關。 六、動物防疫機關。 七、動物用生物藥品廠。 八、農會。 九、屠宰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