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或獸醫佐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者,繳銷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
對於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條規定了獸醫師或獸醫佐在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的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根據這條規定,他們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執業執照和相關文件,送交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相應程序,包括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的註銷、註明日期後發還、變更登記等程序。當然,如果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則需要繳銷執業執照,並按照法律規定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自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身,並且根據相關資料,比如實際申請程序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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