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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獸醫師或獸醫佐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者,繳銷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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