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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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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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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
持有
、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
核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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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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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疫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損失補償及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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