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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2.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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