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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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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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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
主管機關
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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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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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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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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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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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損失補償及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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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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