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第十三條第五項移列獨立成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得訂定各項應遵行之防治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由第十三條第五項移列獨立成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得訂定各項應遵行之防治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