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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局)主管機關,為預防家畜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家畜畜舍、用具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家畜之隔離,以及鼠類及昆蟲之驅除等措施。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立法理由一、增列「直轄市」,並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家畜畜舍、用具」修正為「飼養場所及設備」,並將「鼠類及昆蟲」修正為「病媒」,以資周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 前項動物運輸業者實施之清洗、消毒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國內疫情防治經驗,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為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重要風險因子,為加強防範,降低其媒介傳播風險,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使動物運輸業者清洗、消毒措施明確化,以利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檢查,爰增訂第三項。 四、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有必要限制裝載生鮮禽蛋之容器或包材,爰增訂第四項。
縣(市、局)主管機關,為預防家畜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家畜畜舍、用具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家畜之隔離,以及鼠類及昆蟲之驅除等措施。
一、增列「直轄市」,並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家畜畜舍、用具」修正為「飼養場所及設備」,並將「鼠類及昆蟲」修正為「病媒」,以資周延。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國內疫情防治經驗,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為傳播動物傳染病之重要風險因子,為加強防範,降低其媒介傳播風險,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使動物運輸業者清洗、消毒措施明確化,以利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檢查,爰增訂第三項。 四、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有必要限制裝載生鮮禽蛋之容器或包材,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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