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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公告之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傳染、蔓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該等活禽於公告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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