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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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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我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5條允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的情況下,可以命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給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的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且依照動物防疫人員的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具體的法條細則需要參照最新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來解釋,目前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560808 制定)

家畜防疫人員必要時得將斃死家畜剖驗。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將屍體燒燬或掩埋。

(0850109 全文修正)

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

立法理由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560808 制定)

家畜防疫人員必要時得將斃死家畜剖驗。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將屍體燒燬或掩埋。

(0850109 全文修正)

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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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5 條規定:「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