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
從我所掌握的資料來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5條允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的情況下,可以命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給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的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且依照動物防疫人員的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具體的法條細則需要參照最新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以及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來解釋,目前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家畜防疫人員必要時得將斃死家畜剖驗。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將屍體燒燬或掩埋。
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
立法理由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家畜防疫人員必要時得將斃死家畜剖驗。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將屍體燒燬或掩埋。
將「家畜」修正為「動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俾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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