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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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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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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
第六條第一項
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
主管機關
,其屬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及
第二十條第三項
所定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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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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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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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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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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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損失補償及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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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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