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獸醫師或獸醫佐在執行業務時,若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的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層報,若屬重大人畜共通的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則應立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而重大人畜共通的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後公告。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獸醫師在檢查動物時發現了疑似乙型禽流感的情況,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獸醫師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且動物防疫機關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以及案例中提到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適用情況。
發現家畜有罹患家畜傳染病或可能感染牛瘟、口蹄疫、牛肺疫、狂犬病時,擔任診斷或驗屍之獸醫師或獸醫佐,應即向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報告。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接到家畜傳染病發生報告時,應即派遣家畜防疫人員前往處理,並將其發生情形公告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條第一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六條第一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屬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前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農政機關就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通報聯防機制,並因應此類動物傳染病對國人健康之危害,例如大陸地區H7N9亞型低病原性禽流感及狂犬病為乙類動物傳染病,但對人具致死影響,此類動物傳染病有重大人畜共通性質,具通報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對於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會商及公告機制。
發現家畜有罹患家畜傳染病或可能感染牛瘟、口蹄疫、牛肺疫、狂犬病時,擔任診斷或驗屍之獸醫師或獸醫佐,應即向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報告。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接到家畜傳染病發生報告時,應即派遣家畜防疫人員前往處理,並將其發生情形公告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配合第六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一、為強化農政機關就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通報聯防機制,並因應此類動物傳染病對國人健康之危害,例如大陸地區H7N9亞型低病原性禽流感及狂犬病為乙類動物傳染病,但對人具致死影響,此類動物傳染病有重大人畜共通性質,具通報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對於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會商及公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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