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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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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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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
主管機關
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甲、乙、丙三類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以命令指定前項以外之動物傳染病,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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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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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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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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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輸出入與檢疫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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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損失補償及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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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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