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為家畜及其血緣相近之野生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及其他可能傳播家畜病原體之物品。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係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增列「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等字及「內臟」、「胚」為檢疫物,以防止疫病由此傳入我國。 三、將「野生動物」修正為「其他動物」,包括野生動物與圈養動物。 四、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動物病材與動物病原體等。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世界貿易組織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貿易便捷化協定正式生效,我國本於國際成員之義務,應配合遵守該協定,以提升貨品通關速度,使國際貿易邁向便捷化通關,有效促進經濟成長及降低通關成本;為使人民辦理輸出入、過境或轉口檢疫物時,明確知悉應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類別,以保障人民申請檢疫之權益,並利通關速度之提升,爰就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其目的(包含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分別公告其品目。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為家畜及其血緣相近之野生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及其他可能傳播家畜病原體之物品。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增列「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等字及「內臟」、「胚」為檢疫物,以防止疫病由此傳入我國。 三、將「野生動物」修正為「其他動物」,包括野生動物與圈養動物。 四、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包括動物病材與動物病原體等。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世界貿易組織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貿易便捷化協定正式生效,我國本於國際成員之義務,應配合遵守該協定,以提升貨品通關速度,使國際貿易邁向便捷化通關,有效促進經濟成長及降低通關成本;為使人民辦理輸出入、過境或轉口檢疫物時,明確知悉應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類別,以保障人民申請檢疫之權益,並利通關速度之提升,爰就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其目的(包含輸入、輸出、過境或轉口)分別公告其品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