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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2.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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