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我不知道。
本條例所稱家畜,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及其他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指定之家畜而言。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鰻、蝦、吳郭魚、虱目魚為國內重要養殖魚類,鮭、鱒之養殖正在發展,每年均大量進口種卵和種魚,均有將水產動物傳染病傳入可能,爰予增列。 三、刪除「而言」二字。 四、動物之指定,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刪除「省(市)」及「依實際情形」等字。
本條例所稱家畜,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及其他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指定之家畜而言。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鰻、蝦、吳郭魚、虱目魚為國內重要養殖魚類,鮭、鱒之養殖正在發展,每年均大量進口種卵和種魚,均有將水產動物傳染病傳入可能,爰予增列。 三、刪除「而言」二字。 四、動物之指定,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刪除「省(市)」及「依實際情形」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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