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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
  2. 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而尚無法確定者。
  3. 本條例所稱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係指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直接或間接接觸,尚未發病,而依流行病學資料研判,有被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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