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8條的釋義,根據這項法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動物防疫人員,並且由具有獸醫師資格的人擔任。同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設置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則需要設置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還可以成立中央獸醫研究所。此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也應該有動物檢疫人員,同樣由具有獸醫師資格的人擔任。最後,各級主管機關在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時,可以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進行緊急防治工作。 舉例來說,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如果某個地區出現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疫情,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第8條的規定,調派具有獸醫師資格的人員進行疫情的緊急防治工作。这些人員有資格進行疫情的處置和防治工作,以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為預防家畜傳染病之發生及蔓延,家畜防疫人員得進入家畜市場,家畜比賽會場、牧場、畜舍、屠宰場、化製場、倉庫、運輸車船;動物檢疫人員得進入港口、倉庫、車船、飛機等處所,施行檢疫或查詢關係人,並得採取動物血液、排泄物、屍體或其他有關檢驗材料。家畜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省政府應設動物疾病防治研究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得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施行緊急防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動物防疫、檢疫人員之資格,依獸醫師法規定,應由具有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三、本條例修正公告前已任動物防疫人員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以保障現有人員權益。 四、依據國際動物衛生規範,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應有專責機構辦理,爰予增列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以強化我國獸醫服務體系。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得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施行緊急防治。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第二項中省主管機關應設動物疾病防治研究機關之規定。
為預防家畜傳染病之發生及蔓延,家畜防疫人員得進入家畜市場,家畜比賽會場、牧場、畜舍、屠宰場、化製場、倉庫、運輸車船;動物檢疫人員得進入港口、倉庫、車船、飛機等處所,施行檢疫或查詢關係人,並得採取動物血液、排泄物、屍體或其他有關檢驗材料。家畜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動物防疫、檢疫人員之資格,依獸醫師法規定,應由具有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三、本條例修正公告前已任動物防疫人員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以保障現有人員權益。 四、依據國際動物衛生規範,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應有專責機構辦理,爰予增列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以強化我國獸醫服務體系。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第二項中省主管機關應設動物疾病防治研究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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