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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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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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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60808 制定)

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經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要求協助時應予協助,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得視其協助工作優劣,轉請各該公務人員主管機關分別獎懲之。

(0850109 全文修正)

動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得至必要處所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檢查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之容器,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末句所定「家畜所有人」之「家畜」刪除,蓋市場、會場...等場所並非家畜所有人所有,不足涵蓋。

(0971125 修正)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動物防疫與檢疫業務在實務執行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分列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定為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出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列明於第二項。

(0980112 修正)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

立法理由一、動物防疫與檢疫在實務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修正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訂為動物飼養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明列於第二項。   四、行政調查之檢查方式,原法規採間接強制調查立法體例(拒絕檢查者處罰鍰),但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則以第一線防疫檢疫人員是否有以實力為直接強制調查最為關鍵,否則,期待當事人之配合,恐將拖延檢查時效,以致疫病傳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一般立法例,凡涉及公害行政、食品衛生行政方面,立法例亦多採取直接強制或複合強制型態方式之行政調查(即除處罰鍰並得強制調查、檢查)。故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二條、畜牧法第三十一條、管制藥品條例第三十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等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俾利有效執行防疫檢疫業務。

  • 關係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560808 制定)

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經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要求協助時應予協助,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得視其協助工作優劣,轉請各該公務人員主管機關分別獎懲之。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末句所定「家畜所有人」之「家畜」刪除,蓋市場、會場...等場所並非家畜所有人所有,不足涵蓋。

(0971125 修正)

一、動物防疫與檢疫業務在實務執行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分列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定為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出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列明於第二項。

(0980112 修正)

一、動物防疫與檢疫在實務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修正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訂為動物飼養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明列於第二項。   四、行政調查之檢查方式,原法規採間接強制調查立法體例(拒絕檢查者處罰鍰),但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則以第一線防疫檢疫人員是否有以實力為直接強制調查最為關鍵,否則,期待當事人之配合,恐將拖延檢查時效,以致疫病傳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一般立法例,凡涉及公害行政、食品衛生行政方面,立法例亦多採取直接強制或複合強制型態方式之行政調查(即除處罰鍰並得強制調查、檢查)。故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二條、畜牧法第三十一條、管制藥品條例第三十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等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俾利有效執行防疫檢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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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