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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經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要求協助時應予協助,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得視其協助工作優劣,轉請各該公務人員主管機關分別獎懲之。
動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得至必要處所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檢查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之容器,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末句所定「家畜所有人」之「家畜」刪除,蓋市場、會場...等場所並非家畜所有人所有,不足涵蓋。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動物防疫與檢疫業務在實務執行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分列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定為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出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列明於第二項。
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有人或關係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之檢查、查閱者,動物防疫檢疫人員得強制執行檢查、查閱。
立法理由一、動物防疫與檢疫在實務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修正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訂為動物飼養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明列於第二項。 四、行政調查之檢查方式,原法規採間接強制調查立法體例(拒絕檢查者處罰鍰),但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則以第一線防疫檢疫人員是否有以實力為直接強制調查最為關鍵,否則,期待當事人之配合,恐將拖延檢查時效,以致疫病傳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一般立法例,凡涉及公害行政、食品衛生行政方面,立法例亦多採取直接強制或複合強制型態方式之行政調查(即除處罰鍰並得強制調查、檢查)。故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二條、畜牧法第三十一條、管制藥品條例第三十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等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俾利有效執行防疫檢疫業務。
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經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要求協助時應予協助,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得視其協助工作優劣,轉請各該公務人員主管機關分別獎懲之。
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末句所定「家畜所有人」之「家畜」刪除,蓋市場、會場...等場所並非家畜所有人所有,不足涵蓋。
一、動物防疫與檢疫業務在實務執行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分列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定為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修正。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出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列明於第二項。
一、動物防疫與檢疫在實務上有其差異,爰將原條文修正成二項。 二、動物防疫人員為避免疫情擴散,基於防疫必要而有進入實施檢查時,為求明確性,將「必要處所」明訂為動物飼養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爰修正第一項。 三、因檢疫係以邊境輸入為檢查必要範圍,凡有發生動物傳染病之虞之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存置之郵包、行李等容器或場所皆有檢查之必要,爰明列於第二項。 四、行政調查之檢查方式,原法規採間接強制調查立法體例(拒絕檢查者處罰鍰),但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則以第一線防疫檢疫人員是否有以實力為直接強制調查最為關鍵,否則,期待當事人之配合,恐將拖延檢查時效,以致疫病傳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一般立法例,凡涉及公害行政、食品衛生行政方面,立法例亦多採取直接強制或複合強制型態方式之行政調查(即除處罰鍰並得強制調查、檢查)。故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二條、畜牧法第三十一條、管制藥品條例第三十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等立法例,爰增訂第三項,俾利有效執行防疫檢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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