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我不知道。
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時,應提示有關職務證明文件。
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所定「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修正為「有關機關人員」。所稱「有關機關」,例如縣(市)政府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等,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時,應提示有關職務證明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所定「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修正為「有關機關人員」。所稱「有關機關」,例如縣(市)政府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等,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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