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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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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560808 制定)

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時,應提示有關職務證明文件。

(0850109 全文修正)

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所定「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修正為「有關機關人員」。所稱「有關機關」,例如縣(市)政府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等,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60808 制定)

家畜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依本條例執行職務時,應提示有關職務證明文件。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將原所定「辦理家畜增產、從事交通事業及維持治安工作之公務人員暨地方自治人員」修正為「有關機關人員」。所稱「有關機關」,例如縣(市)政府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等,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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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動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