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8條,該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在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即時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動物傳染病發生時,相關單位能夠及時得知情況,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的農場發生禽流感疫情,根據該條規定,該地區的動物防疫機關應立即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通知附近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便進行相應的防疫工作和措施。這樣可以有效地控制疫情擴散,保護動物和人類健康安全。
家畜傳染病發生後,如有迅速蔓延之虞時,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應以最迅速方法層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家畜之集散有密切關係之省(市)或縣(市)政府(局)。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省(市)或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增列,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動物防疫機關」。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四、文字修正。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動物傳染病發生後除陳報上級機關,並應通知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刪除通知省政府之規定。
家畜傳染病發生後,如有迅速蔓延之虞時,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應以最迅速方法層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家畜之集散有密切關係之省(市)或縣(市)政府(局)。
一、配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增列,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動物防疫機關」。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四、文字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動物傳染病發生後除陳報上級機關,並應通知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刪除通知省政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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