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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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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8條,該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在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即時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動物傳染病發生時,相關單位能夠及時得知情況,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的農場發生禽流感疫情,根據該條規定,該地區的動物防疫機關應立即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通知附近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便進行相應的防疫工作和措施。這樣可以有效地控制疫情擴散,保護動物和人類健康安全。

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家畜傳染病發生後,如有迅速蔓延之虞時,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應以最迅速方法層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家畜之集散有密切關係之省(市)或縣(市)政府(局)。

(0850109 全文修正)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省(市)或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增列,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動物防疫機關」。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四、文字修正。

(0890502 修正)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動物傳染病發生後除陳報上級機關,並應通知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刪除通知省政府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560808 制定)

家畜傳染病發生後,如有迅速蔓延之虞時,該管鄉(鎮、區、縣轄市)公所,應以最迅速方法層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家畜之集散有密切關係之省(市)或縣(市)政府(局)。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增列,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動物防疫機關」。   二、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四、文字修正。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動物傳染病發生後除陳報上級機關,並應通知鄰近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刪除通知省政府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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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