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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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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2. 2.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第1項,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的指導,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的動物,應迅速隔離和採取必要措施。這意味著當動物傳染病的情況發生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責任遵從動物防疫人員的指示,確保受感染的動物得到適當的隔離和治理。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立法資訊網提供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在這個案例中,一位農場主發現了一隻雞出現異常的症狀,懷疑可能是動物傳染病。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農場主應立即聯絡動物防疫人員,並依照他們的指示對該雞進行隔離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疾病的擴散。

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罹患或疑患家畜傳染病之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並得由家畜防疫人員審察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其同舍家畜之移動。   家畜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隔離繫養之,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0850109 全文修正)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原所定禁止同舍家畜之移動,無法連到防疫之目的,爰擴大為移出及移入之禁止,並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文中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規定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至於「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即可由動物防疫人員審視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1031209 修正)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狂犬病潛伏期長達一百八十天,且日益浮現之新興動物傳染病診斷所需時間長短不一,原則規範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期間,並因應實況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加現場執行之彈性,同時防範疫情因隔離繫養時間之不足導致蔓延情事發生。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 鑑定名詞
(0560808 制定)

罹患或疑患家畜傳染病之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並得由家畜防疫人員審察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其同舍家畜之移動。   家畜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隔離繫養之,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原所定禁止同舍家畜之移動,無法連到防疫之目的,爰擴大為移出及移入之禁止,並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文中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規定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至於「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即可由動物防疫人員審視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1031209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狂犬病潛伏期長達一百八十天,且日益浮現之新興動物傳染病診斷所需時間長短不一,原則規範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期間,並因應實況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加現場執行之彈性,同時防範疫情因隔離繫養時間之不足導致蔓延情事發生。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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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