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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緊急處置必要時,得令轄區內之動物防疫人員,逕依前條規定處理後,再行陳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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