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蔓延,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動物防疫人員、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或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業獸醫師,隨時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我不知道,無法回答。
縣(市、局)主管機關,為防止家畜傳染病之蔓延,得令家畜防疫人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施行家畜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或藥浴等必要之緊急措施,並得免予預告實施期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蔓延,得令動物防疫人員,依第十三條之規定,隨時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
立法理由一、增列「直轄市」,並將「局」字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將「防止」修正為「防治」,並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增列「投與疫苗」及「投藥」等措施。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蔓延,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令動物防疫人員、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或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業獸醫師,隨時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修正,為規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所飼養動物之防疫責任,爰增列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獸醫師執行之規定,並新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動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必要協助之規定。
縣(市、局)主管機關,為防止家畜傳染病之蔓延,得令家畜防疫人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施行家畜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或藥浴等必要之緊急措施,並得免予預告實施期間。
一、增列「直轄市」,並將「局」字刪除。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將「防止」修正為「防治」,並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增列「投與疫苗」及「投藥」等措施。
配合第十三條修正,為規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所飼養動物之防疫責任,爰增列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獸醫師執行之規定,並新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動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必要協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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