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因罹患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家畜因左列傳染病致死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施行燒燬、掩埋。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省(市)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 一、牛瘟、口蹄疫、牛肺疫、氣腫疽、炭疽、鼻疽、假性皮疽、羊痘、豬瘟、豬丹毒、狂犬病、家畜出血性敗血症、雞瘟、新城雞瘟、家禽霍亂之患畜或疑患畜屍體。 二、牛結核病、布氏桿菌病、馬傳染性貧血症、綿羊之疥癬、流行性腦炎、雛白痢之患畜屍體。
動物因罹患第六條第一項甲類或乙類動物傳染病致死後之屍體,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迅速施行燒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化製」處置方式。
家畜因左列傳染病致死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家畜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施行燒燬、掩埋。但為供鑑定病因或學術研究,而經省(市)主管機關認可者,應依其指示辦理: 一、牛瘟、口蹄疫、牛肺疫、氣腫疽、炭疽、鼻疽、假性皮疽、羊痘、豬瘟、豬丹毒、狂犬病、家畜出血性敗血症、雞瘟、新城雞瘟、家禽霍亂之患畜或疑患畜屍體。 二、牛結核病、布氏桿菌病、馬傳染性貧血症、綿羊之疥癬、流行性腦炎、雛白痢之患畜屍體。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化製」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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