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4條,任何依照前條掩埋的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未得該主管機關的許可,不得擅自開掘或燬損。這表示任何人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隨意開掘或破壞已經掩埋的掩體或物品。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和防止疾病的傳播。 參考資料: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4條。例如,曾经有关於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掩埋動物屍體的案例,依照這項法規,多數情況下都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這項條例的行為會予以處罰。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
依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
立法理由於原所定「地點」後,增列「及標識」;並於「開掘」之後,增列「或燬損」,以資周延。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
於原所定「地點」後,增列「及標識」;並於「開掘」之後,增列「或燬損」,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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