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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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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4條,任何依照前條掩埋的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未得該主管機關的許可,不得擅自開掘或燬損。這表示任何人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隨意開掘或破壞已經掩埋的掩體或物品。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環境和防止疾病的傳播。 參考資料: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4條。例如,曾经有关於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掩埋動物屍體的案例,依照這項法規,多數情況下都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這項條例的行為會予以處罰。

立法沿革 2

(0560808 制定)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

(0850109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

立法理由於原所定「地點」後,增列「及標識」;並於「開掘」之後,增列「或燬損」,以資周延。

(0560808 制定)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

(0850109 全文修正)

於原所定「地點」後,增列「及標識」;並於「開掘」之後,增列「或燬損」,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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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依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