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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或屍體,認為防疫上有鑑定病因之必要時,得令動物防疫人員剖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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