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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傳染病家畜時,應事先報告家畜防疫人員,由家畜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家畜防疫人員執行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動物防疫人員執行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第一項宰殺之對象,增列「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以資周延。
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傳染病家畜時,應事先報告家畜防疫人員,由家畜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家畜防疫人員執行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第一項宰殺之對象,增列「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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