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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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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根據前文所描述的真實事件和相關案例,例如上訴人未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導致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檢驗後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最終接受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這個案例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9條之間的關聯度很高,因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該條例規定,該停止上述場所的營業,以及禁止動物比賽會等聚集活動,來做出相應的防疫措施。

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命令屠宰場、家畜市場、畜產加工廠停止營業,及停止辦理家畜健康比賽會、賽馬會暨其他家畜聚集之設施。

(0850109 全文修正)

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立法理由一、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二、增列容易散布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場所或活動:「動物園」、「家禽市場」、「魚市場」、「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及「集乳站」,以防止疫病之蔓延。   三、動物比賽會等為活動,不是設施,爰將原所定「設施」修正為「活動」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02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他動物聚集之活動。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有關各種動物活動或相關商業行為之停止,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之,刪除省主管機關命令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0560808 制定)

省(市)或縣(市、局)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命令屠宰場、家畜市場、畜產加工廠停止營業,及停止辦理家畜健康比賽會、賽馬會暨其他家畜聚集之設施。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刪除「局」字,以符現況。   二、增列容易散布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場所或活動:「動物園」、「家禽市場」、「魚市場」、「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工授精站」及「集乳站」,以防止疫病之蔓延。   三、動物比賽會等為活動,不是設施,爰將原所定「設施」修正為「活動」並酌作文字修正。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有關各種動物活動或相關商業行為之停止,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之,刪除省主管機關命令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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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家畜(肉品)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