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派遣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來主持縣市之間或縣市與直轄市間的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者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參考資料與範例:在這種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0條的規定,派遣動物防疫人員來協助地方政府處理跨區域的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發生了動物傳染病疫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派遣專家或人員前往該地區,協助當地政府進行疫情防控工作,以確保疫情不會蔓延或對其他地區造成影響。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家畜防疫人員,主持省(市)之家畜傳染病聯合防治,或協助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家畜傳染病防疫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省與省或省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將「家畜防疫人員」修正為「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並將「省(市)」修正為「省與省或省與直轄市間」。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相關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家畜防疫人員,主持省(市)之家畜傳染病聯合防治,或協助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家畜傳染病防疫事宜。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將「家畜防疫人員」修正為「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並將「省(市)」修正為「省與省或省與直轄市間」。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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