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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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