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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
  2. 檢疫之結果,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
  3. 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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