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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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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2. 2.應施檢疫物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疫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得予簡化;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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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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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03 增訂)

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疫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得予簡化;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前段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並明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於過境、轉口前,應事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二、配合政府推動設立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考量輸入並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檢疫物係為轉口、集散、製造、加工等目的,且終將再輸出,其輸入之檢疫條件與一般貨物雖無不同,惟其檢疫之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得予簡化,以加快檢疫物通關速度,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爰增訂第二項。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203 增訂)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前段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並明定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於過境、轉口前,應事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二、配合政府推動設立自由貿易港區政策,考量輸入並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檢疫物係為轉口、集散、製造、加工等目的,且終將再輸出,其輸入之檢疫條件與一般貨物雖無不同,惟其檢疫之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得予簡化,以加快檢疫物通關速度,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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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3 條規定:「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應施檢疫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