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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施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應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2. 應施檢疫物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疫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得予簡化;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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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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