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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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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的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的網際網路內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必須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的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範例: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第一項的規定,網際網路上販賣境外應施檢疫物的廣告需加註防疫警語,例如提醒消費者應注意檢疫要求或風險等。

立法沿革 1

(1081203 增訂)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應施檢疫物經由網際網路平臺(如電商業者)販賣及輸入,而增加動物傳染病隨貨品運送散布之風險,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公告要求廣告刊登者及相關業者採取相關措施。

  • 個人資料名詞
(10812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應施檢疫物經由網際網路平臺(如電商業者)販賣及輸入,而增加動物傳染病隨貨品運送散布之風險,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公告要求廣告刊登者及相關業者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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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3 條規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