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必要之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2 條的法規逐條釋義。
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必要之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九項規定移列,因應檢疫實際業務情況,為管控動物疫病,必要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處置,其所衍生之費用應由檢疫物之輸入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俾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爰修正明定其費用之範圍。
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九項規定移列,因應檢疫實際業務情況,為管控動物疫病,必要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處置,其所衍生之費用應由檢疫物之輸入人、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俾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爰修正明定其費用之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