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廚餘,不得離開該車、船或航空器;離開者,應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准之方式運送及銷燬。
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私運未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及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之殘留肉類及其製品,不得攜帶著陸;著陸者,應予銷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走私之動物及運輸器所載之殘留肉類及其製品處理之相關規定,因無法歸類於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應申請檢疫之物品,爰獨立規定,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提升至本條例中規範,並配合修正文字。
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廚餘,不得離開該車、船或航空器;離開者,應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准之方式運送及銷燬。
立法理由經查緝機關查獲屬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之檢疫物應循本條例或相關法規之法定程序進行處理,本條以規範運輸工具載運之廚餘為主,爰刪除有關私運未依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之規定,並依實務情形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走私之動物及運輸器所載之殘留肉類及其製品處理之相關規定,因無法歸類於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應申請檢疫之物品,爰獨立規定,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提升至本條例中規範,並配合修正文字。
經查緝機關查獲屬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之檢疫物應循本條例或相關法規之法定程序進行處理,本條以規範運輸工具載運之廚餘為主,爰刪除有關私運未依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之規定,並依實務情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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