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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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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樣事項發生於檢疫中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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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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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業經本國甲地檢疫,具有證明書之檢疫物,如改由本國之乙地出口時,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必要時並得在乙地再行檢疫。

(0850109 全文修正)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事項發生於檢疫中者,由各該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將「檢驗機關」修正為「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1081203 修正)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採樣事項發生於檢疫中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0560808 制定)

業經本國甲地檢疫,具有證明書之檢疫物,如改由本國之乙地出口時,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必要時並得在乙地再行檢疫。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將「檢驗機關」修正為「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1081203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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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 條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與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二條之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