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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檢驗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檢疫。經檢疫認為無本條例所列傳染病嫌疑並發給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國之檢疫證明書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動物檢疫上有必要者。
業經本國甲地檢疫,具有證明書之檢疫物,如改由本國之乙地出口時,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必要時並得在乙地再行檢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所定「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修正為「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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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輸出檢疫業務係配合輸入國規定辦理,且輸出檢疫物須經檢疫合格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始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為簡化出口程序,輸出人變更輸出地時,無需重複報驗及再行檢疫,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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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檢驗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檢疫。經檢疫認為無本條例所列傳染病嫌疑並發給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國之檢疫證明書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動物檢疫上有必要者。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所定「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修正為「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以符現況。
一、本條刪除。 二、輸出檢疫業務係配合輸入國規定辦理,且輸出檢疫物須經檢疫合格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始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為簡化出口程序,輸出人變更輸出地時,無需重複報驗及再行檢疫,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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