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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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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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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60808 制定)

輸出檢驗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檢疫。經檢疫認為無本條例所列傳染病嫌疑並發給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國之檢疫證明書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動物檢疫上有必要者。

(0850109 全文修正)

業經本國甲地檢疫,具有證明書之檢疫物,如改由本國之乙地出口時,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必要時並得在乙地再行檢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所定「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修正為「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以符現況。

(10812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輸出檢疫業務係配合輸入國規定辦理,且輸出檢疫物須經檢疫合格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始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為簡化出口程序,輸出人變更輸出地時,無需重複報驗及再行檢疫,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60808 制定)

輸出檢驗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檢疫。經檢疫認為無本條例所列傳染病嫌疑並發給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國之檢疫證明書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國際動物檢疫上有必要者。

(08501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所定「仍須由乙地檢驗機關查驗」修正為「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報驗」,以符現況。

(108120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輸出檢疫業務係配合輸入國規定辦理,且輸出檢疫物須經檢疫合格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始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為簡化出口程序,輸出人變更輸出地時,無需重複報驗及再行檢疫,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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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