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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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之動物或區域,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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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4條,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之動物或區域,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不得使用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但因緊急防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法條,當出現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停止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的限制。這是針對緊急狀況所做的特例措施,以確保能夠有效應對疫情的爆發。 參考資料: 前述被告俞○○自金門地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由金門縣政府於84年2月25日函文實施檢疫制度之情況,以及疫苗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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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