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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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豬瘟或口蹄疫疫苗使用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 2.動物防疫機關為執行豬瘟及口蹄疫之清除措施,必要時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進行標示,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核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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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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