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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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化製原料運輸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始得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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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11條,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化製原料運輸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始得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這條法規要求化製場或運輸業者在運輸車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并且需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 而集車、檢驗樣本送交檢驗機構,可參考如下所示司法院裁判書: https://www.judicial.gov.tw/jcc/zh-tw/index.html (參考資料來源為司法院官方網站,以最新法規解釋為主,符合提問需求)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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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