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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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之消毒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出化製場之車輛應施以消毒。 二、應對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施以充分之清洗及消毒,且不得將化製成品放置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三、化製原料儲存室應於化製原料運出後立即消毒。 四、成品儲存室於放置成品前應予消毒。 五、化製時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六、工作人員進出休息室及化製室,應對人員及衣物實施消毒。 七、工作人員於化製室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並於使用後立即消毒。 八、化製時應使用足以消滅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方法。 九、化製場應隨時保持清潔乾燥,每日作業後,應以高壓清洗消毒設備對全場施以清洗及消毒,並記錄消毒日期、消毒劑品名、稀釋倍數、消毒區域及操作者相關資訊後,保存三個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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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