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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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化製場應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簽訂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
- 2.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應記載化製原料來源場防疫統一編號。
- 3.化製場應於簽約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前項防疫統一編號線上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終止契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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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