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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禽類動物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旅客自用聲明書代替之: 1.自家宰殺供自用。 2.生鮮禽蛋總重量五公斤以下供自用。
  2.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檢附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3.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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